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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百问百答》--投资咨询类
问:我通过了期货投资咨询考试,可以在网上或论坛里发布行情评论等相关信息吗?
答:如果只是通过了考试、还没有办理投顾资格申请,禁止在公开场合或者网络发布行情评论等相关言论。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必须具有从事期货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且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参考案例:湖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18号给予违规者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1、问:公司投资咨询业务从业人员在开展投资咨询业务时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不得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不得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不得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不得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
2、问:我是弘业期货客户经理,我可以在叩富网、便民网或一问百答等网站上发布期货行情分析或评论吗?
答:如果您已经通过期货投资咨询考试并办理完成投顾资格申请,可以在相关网站上发布期货行情评论分析相关的信息;如果您未取得投顾资格,按照《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否则不得在公开网站发布与期货行情相关的投资咨询信息。
3、问:在公开媒介上转载有关期货行情分析等文章、数据时需注意哪些事项?
答:在公开媒体上转载相关评论文章、数据时,应注明所引用信息出处、数据来源,应当审慎、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20条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引用有关信息、资料时,应当注明出处和著作权人”。
4、问:有投资咨询资格后,可以自主在网站、微信等公开媒体发布投资咨询研究报告吗?
答:不可以!投资咨询研究报告发布应经过公司相关部门的审核通过。根据《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对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操作实行留痕管理,并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保存年限和要求,妥善保存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材料。(案例警示:2018年第11期《机构监管情况通报》,某证券公司分析师团队撰写的点评文章,未经公司审核,私自散发在数个微信群,证监局已对其采取相应措施。)
5、问:公司开展关于行情评论的讲座直播活动需要注意什么?
答:主要注意开展行情评论直播活动的人员需具备投资咨询资格,且进行公示;另外根据《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开展期货信息传播活动前,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向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公司应提前向当地证监局对直播活动开展事宜进行报备。
6、问:公司员工可以在为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向客户收取咨询服务费吗?
答:该行为是违规的!《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第四条规定了“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客户,努力提供优质服务,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有背信、欺诈等侵害客户权益的行为,禁止在业务活动中为本单位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某期货公司员工因违规通过私人银行账户向客户收取咨询服务费、并私下将收取的服务费分配给他人,被证监局采取出具监管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被中期协予以纪律惩戒。(处罚案例:中期协字〔2018〕103号)
7、问:在公开媒介上转载有关期货行情分析等文章、数据时需注意哪些事项?
答:在公开媒体上转载相关评论文章、数据时,应注明所引用信息出处、数据来源,应当审慎、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20条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引用有关信息、资料时,应当注明出处和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