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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业期货-投教基地
  • Q

    合规案例--风险管理子公司类

    A
    《合规百问百答》--子公司类 1、问:弘业期货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可以为境外子公司(弘苏期货)客户开户时提供见证服务吗? 答:不可以,这是违规行为!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母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做见证人的行为违反了业务隔离的要求,违规行为将会受到监管部门处罚。 (监管案例: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2018〕64号,对违规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2、问:期货公司的高管可以兼任全资子公司的总经理吗? 答:不可以,这是违规行为。根据监管条例,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严格遵守协会章程、自律规则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加强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风险控制与业务隔离。若违反相关规定,期货业协会将根据《纪律惩戒程序》对相关违规者进行处罚。 (处罚案例:中期协字〔2018〕78号,给予天富期货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3、问:风险管理子公司可以将自有证券、期货账户出借或授权给他人使用吗?  答:不可以。根据《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修订)》和《关于加强风险管理公司合规风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风险管理子公司使用他人证券、期货账户或将自有证券、期货账户出借、授权给他人使用属于违反账户实名制要求的行为。 4、问:风险管理子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吗? 答:不可以。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公司合规风控的通知》规定,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为客户提供融资或者变相融资服务;(二)收取明显超过履约保障需要的保证金;(三)依照客户指令使用保证金;(四)为非标资产规避监管行为提供服务或便利;(五)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5、问:对参与场外衍生品业务的客户有哪些要求? 答: 根据中期协《关于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适当性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对参加场外衍生品业务的客户要求如下:风险管理公司不得与自然人客户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加强对客户的资信评估,防范信用风险;违规与敏感客户交易;不得违规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场外衍生品业务;严禁为配资公司、荐股平台、P2P 平台、违规互联网金融平台等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或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主体提供场外衍生品服务。 6、问:风险管理子公司从业人员可以同时开展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等业务吗? 答:不可以。根据《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修订)》的业务隔离等要求,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依法应由期货公司经营的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业务,实现业务、场地、人员等业务隔离的监管要求。同时期货公司也不得为风险管理子公司客户提供开户时双录、风险揭示、合同签署等服务。 7、问: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可以在风险管理子公司兼职吗? 答:根据中期协新发布实施的《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要求,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不得在其风险管理公司兼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风险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期货公司参股的公司兼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从事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相关营利性机构兼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 8、问:母公司可以为风险管理子公司开发客户并提供开户服务吗? 答:不可以。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期货母公司不得为风险管理子公司客户提供开户时录音录像、风险揭示、合同签署等服务;母子公司间须实现业务、人员、场地等的隔离;母公司只能从事辅助工作,不得参与风险管理子公司的具体业务环节。 9、问:风险管理子公司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可以从事期货交易吗? 答:不可以。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四十四条规定,风险管理公司工作人员本人及其配偶不得以本人或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子公司及其母公司发现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应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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