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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业期货-投教基地
  • Q

    开展资管业务时,为了使募集到的资金收益率最大化,可以不论资金募集的来源和时间,由管理人进行统一核算、统一汇总使用吗?

    A
    集合运作是禁止性操作!根据监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存在不同资管计划混同行为造成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因的情形。资管计划中不得存在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未合理估值等情形,一旦资管业务中发现具有“资金池”性质,将会被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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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规案例--反洗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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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规百问百答》--反洗钱类 1、问:开展资管业务时,为了使募集到的资金收益率最大化,可以不论资金募集的来源和时间,由管理人进行统一核算、统一汇总使用吗? 答:集合运作是禁止性操作!根据监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存在不同资管计划混同行为造成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因的情形。资管计划中不得存在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未合理估值等情形,一旦资管业务中发现具有“资金池”性质,将会被依法从严查处。 (案例:中期协字〔2018〕83号,给与违规者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及“训诫”的纪律惩戒。) 2、问:客户进行电话下单密码重置以后,期货公司是否需要将对应的下单电话号码、重置的电话下单密码告知客户吗? 答:需要。期货公司有履行告知准确的下单电话号码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重置密码时未准确发送对应下单电话号码,容易导致客户电话下单指令发送失败,从而可能产生客户纠纷。 3、问:期货公司在接受客户委托交易期间,发现其帐户出现原因不明巨额资金时是否需要了解客户资金来源? 答:需要。根据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客户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客户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4、问:公司在协助配合人民银行对客户进行的反洗钱调查期间,公司工作人员是否可以通知客户其账户正在接受监管部门调查。 答:不能!《反洗钱法》第六章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能导致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被监管部门实施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公司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5、问:公司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客户不配合对其进行身份识别的,或者经过评估超过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的是否可以为其办理业务? 答:不可以。反洗钱工作中,业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仍无法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或者经过评估超过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不得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进行交易;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应当中止交易并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可终止业务关系。 6、问:在与客户建立业务时是否应及时结合客户职业(行业)、地域等因素为客户划分风险等级?   答:按照《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分类管理指引》第三章的规定,对于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在建立关系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划分其风险等级,同时对于已确立过风险等级的客户,金融机构应根据其风程度设置相应的重新审核期限,实现对风险的动态追踪。 7、问:客户出现突然频繁交易且金额较大现象,需要如何处理? 答: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从业人员在从事金融服务等工作中发现可疑交易或行为的,应立即报告公司反洗钱管理部门,由该部门按规定的路径和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相关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8、问:在日常办理业务过程中是否应当了解、记录客户身份信息? 答:按照人行《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客户的基本信息,如实记录客户职业(行业)信息,并在公司核心系统中真实反映记录情况,未按规定执行的,监管部门将对未按规定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9、问: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对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是否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答:应当重新识别。按照《反洗钱法》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身份识别制度,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10、问:金融机构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是否有义务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工作? 答:有义务开展培训。《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由相关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会对相关管理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将对公司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相关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11、问:金融机构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是否有义务留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答:有义务留存客户身份资料。《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未按规定留存客户身份资料的、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将分别对单位与当事人、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12、问:客户办理开户等业务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形时是否应当拒绝开户? 答:应当拒绝开户。按照人行117号文《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控制措施的通知》相关规定,对于不配合客户身份识别、开户理由不合理、开立业务与客户身份不相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开户。根据客户及其申请业务的风险状况,可采取延长开户审查期限、加大客户尽职调查力度等措施,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 13、问:客户通过期货帐户转入资金量巨大,金融机构是否应当及时开展分析甄别工作? 答:按照反洗钱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对客户开展分析甄别工作,对于资产净值与年龄或年收入明显不相符的,应当采取进一步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 14、问:金融机构是否可以对疑似可疑、但涉及交易金额小的客户采取简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答:不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30号)规定:“反洗钱义务机构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无论其交易金额大小,不得采取简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并应采取与其风险状况相称的管理措施”。 15、问:反洗钱工作会不会侵犯客户个人隐私? 答:不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重视保护客户个人隐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并专门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而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同时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司法机关依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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