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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业期货-投教基地
  • Q

    合规案例--基金类

    A
    《合规百问百答》--基金业务类 1、问:期货公司员工从事私募基金代销业务时,必须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吗? 答:是的。根据《证券基金法》第九条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期货公司员工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将受到证监局惩处。(案例警示:浙江证监局对方献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2、问:弘业期货拥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我在基金产品推介过程中需要避免哪些行为? 答:所有具备私募基金代销资格的主体在私募基金产品推介过程中明确禁止的几类行为:①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②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③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等;④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等。 3、问:销售人员可以在客户签署基金产品认购合同后立即联系投资者吗? 答:不可以!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24小时为投资冷静期,在此期间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4、问: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时,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根据监管规定,不得存在虚假宣传或者不当宣传,夸大投资收益,误导投资人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基金产品;不得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不得利用或者承诺利用基金资产和基金销售业务进行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不得泄露基金投资人相关信息;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或者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用销售基金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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