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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百问百答》--经纪业务类
1、问:有客户对配资业务感兴趣,为了吸引客源,我可以宣传配资服务吗?
答:弘业期货严令禁止开展配资业务!宣传或提供配资业务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监管《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期货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给客户融资;不得与配资公司合谋,为配资活动提供便利;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配资业务;不得与配资公司合谋,为配资活动提供便利。一旦发现期货公司参与配资业务,将会被依法从严查处。
(监管案例:中期协字[2017]221号,给予违规者“训诫”的纪律惩戒。)
2、问:我表弟在弘业期货开立了期货账户,我可以替他进行账户操作吗?
答:不可以!这属于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并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违规行为,违反《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十二条、《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属于从业禁止行为!
(处罚案例: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2017]121号,给予违规者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3、问:我是弘业期货员工,可以在别的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兼职居间人或经纪人吗?
答:不可以。这是属于违规兼职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三十条关于“除所在机构同意外,从业人员不得兼任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与现任职务产生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其他组织的职务”的规定,将导致监管处罚!
(处罚案例:中期协字[2016]49号,给予违规者“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4、问:我有朋友在投资公司工作,可以提供配资服务,我可以给他介绍期货客户吗?
答:不可以,这是违规行为!从业人员在为客户服务过程中出现提供配资的言论和服务,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七条关于“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以专业的技能,以小心谨慎、勤勉尽责和独立客观的态度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监管对此是有处罚案例的!
(案例:中期协字〔2017〕221号,给予违规者“训诫”的纪律惩戒。)
5、问:客户办理业务时忘记签名,我可以帮助客户补签吗?
答:不可以!代替客户签字的行为违反了开户实名制及适当性管理的原则和监管规定,属于违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六条、第七条有关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规定,将会受到监管处罚。
(处罚案例:中期协字〔2014〕65号,给予违规者“撤销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
6、问:我的客户进行风险测评时有个别问题项不符合要求,我可以为客户提供指引意见帮助他通过风险测评吗?
答:不可以!诱导客户风险测评将会引起极大合规风险隐患。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客户的风险测评情况应当反映客户的真实状况,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期货从业人员应当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不得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监管案例: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2018]1号,给予违规者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7、问:我的客户对期货交易不太熟悉,希望我帮他操作,我可以和他签署理财协议吗?
答:这是违规行为!这种做法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期货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从业人员不得欺诈客户的相关规定,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当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处罚案例:中期协字[2015]50号,给予违规者“撤销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暂停从业资格12个月”的纪律惩戒。)
8、问:我是客户经理,我可以把我开发的客户挂在公司居间人名下以收取居间返佣吗?
答:这种是假借居间人名义来骗取居间返佣的行为,期货公司有权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处以开除处分,同时追缴违法所得,并追究涉事人员法律责任。这种严重损坏公司利益的行为应该杜绝,我们要做遵纪守法、维护公司权益的优秀员工!
(案例:2014年某期货公司客户经理孙某因职务侵占58万获刑两年半。)
9、问:我的客户自从开立期货账户后,一直没有进行期货交易,我可以介绍她将自己的期货账号出借给别人进行交易并从中获得报酬吗?
答:绝对不允许!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期货账户应当由本人自行管理操作,从业人员不得违反《期货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第七条规定,擅自为客户提供不合理的服务并收取报酬。
(处罚案例:中期协字〔2018〕102号,给予违规者“暂停从业资格12个月”的纪律惩戒。)
10、问:客户没有时间前来柜台办理附件业务,我能替客户在附件文本上签名吗?
答:与客户口头约定代客户签名、甚至是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客户签名都是严重违规行为。既不符合公司内控管理制度,也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六条、第七条有关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规定。
(处罚案例:中期协字〔2014〕65号给予违规者“撤销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
11、问:我是弘业期货公司在职员工,我可以借用朋友的期货账户进行一段时间期货交易吗?
答:不可以!首先,此行为是违规行为,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以及《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十一条,期货从业人员禁止以本人或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的规定,一旦违反相关规定,将会受到监管处罚。其次,每位员工入职时会签署承诺函,承诺本人及配偶不得开立期货账户,不得从事期货交易。借用朋友的账户从事期货交易也构成对签署的承诺函的违约。
(处罚案例:中期协字〔2015〕11号,给予违规者“暂停从业资格6个月”的纪律惩戒。)
12、问:客户开户时觉得填写麻烦,我可以替他在《风险揭示书》上抄写知晓风险的相关内容吗?
答:不可以!根据监管规定,客户在开立账户时应明确知晓开户相关风险及后果,满足适当性管理要求,风险揭示书能有效维护公司与客户合法权益,必须客户本人亲手抄写。代替客户抄写风险揭示书上相关内容的行为违反了开户实名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监管规定。
(处罚案例:华泰证券一营业部员工代客抄写风险揭示书被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13、问:我有客户还不具备股指期货交易资格,我可以介绍他通过其他投资公司提供的期货账户进行交易吗?
答:不可以!从业人员为投资公司介绍不具备股指期货交易开户条件的客户、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账户和密码供操作使用,或同时由投资公司向客户提供配资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四条、第十条的规定,属于违规行为。期货公司禁止以任何方式参与配资业务或为配资业务提供便利!
(处罚案例:中期协字〔2017〕97号,给予违规者“撤销从业资格并永久性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
14、问:我是弘业期货的期货经纪个人客户,持有的交割月持仓临近交割月份前必须平仓吗?
答:是的。只有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交付(开具)或者接收增值税发票的客户可以进行交割。例如,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及郑州商品交易所平交易规则规定,个人客户持仓不得进入交割月,应于进入交割月前将持有的相应合约自行平仓,否则,公司有权于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随时对客户持有的相应合约实施强行平仓。进入交割月后自然人客户仍有交割月份持仓的,按照交易所规则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盈利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客户承担。
15、问:我的客户想要再在另外一家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我可以阻止吗?
答:不可以。客户有权自行选择期货公司并开立期货账户,根据《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六章第二十七条,从业人员不得阻挠或者拒绝投资者另外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共同服务的从业人员之间应当明确分工和协作。
16、问:某企业在弘业期货开立了法人账户,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也在弘业期货开立了个人账户,是否需要进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
答:需要。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人作为他人法定代理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控制人和被控制人应按照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各自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主动向监控中心报备相关信息。
17、问:与客户签订经纪合同时,因客户个人原因需要迟延半天签订合同,我可以先把空白合同暂时先存放在客户身边吗?
答:不可以。按照监管规定,为规范公司经纪合同管理,公司应当制定相关合同管理制度,按照本公司经纪合同管理制度第十四条第五款,不得将空白合同留置客户处,若违相关规定将受到监管处罚。(案例:关于对金瑞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18、问:我可以在网上公开宣传弘业期货是A类期货公司或者是全国最好的公司吗?
答:不能,这个属于违规宣传。按照《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期货公司分类结果主要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等机构使用。期货公司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也规定,广告中不得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19、问:某公司以其投资部经理个人名义在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以公司自有资金进行操作,期货公司可以向投资部经理返佣吗?
答:不可以。用公司财产以个人名义开立期货账户的,该期货账户产生的交易收益及风险由公司承担。《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正当交易行为和不正当竞争”,将该公司投资部经理视为居间人并向其返佣,涉嫌商业贿赂。(案例警示:国联期货大连营业部向中能煤业期货部经理王铁给以交易佣金回扣被判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0、问:我作为客户经理,对客户签署的开户资料中错误、遗漏的地方,可以帮他修改添加吗?
答:不能!修改添加客户合同签署内容及相关文件内容的行为是严重违规的,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促进机构规范运作,维护期货行业声誉;第二项: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
21、问: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为维护客户关系,我可以赠送礼品或代金券给客户吗?
答:不可以!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九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不得以提供礼金、礼品等财务等方式,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22、问:客户进行电话下单密码重置以后,期货公司是否需要将对应的下单电话号码、重置的电话下单密码告知客户吗?
答:需要。期货公司有履行告知准确的下单电话号码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重置密码时未准确发送对应下单电话号码,容易导致客户电话下单指令发送失败,从而可能产生客户纠纷。
23、问:客户进行风险测评时有个别问题项不符合要求,可以为其提供指引意见帮助其通过风险测评吗?
答:这是违规行为!诱导客户风险测评将会引起极大合规风险隐患。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客户的风险测评情况应当反映客户的真实状况,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期货从业人员应当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不得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24、问:公司员工可以介绍不具备股指期货交易资格的客户通过其他投资公司提供的期货账户进行交易吗?
答:不可以!从业人员为投资公司介绍不具备股指期货交易开户条件的客户、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账户和密码供操作使用,或同时由投资公司向客户提供配资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四条、第十条的规定,属于违规行为。期货公司禁止以任何方式参与配资业务或为配资业务提供便利!
25、问:某客户用自己父母开立的期货账户进行操作时,是否需要进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
答:需要。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人作为他人法定代理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控制人和被控制人应按照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