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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业期货-投教基地

投资咨询业务利益冲突防范管理办法

 投资咨询业务利益冲突防范管理规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人员管理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四章 信息隔离
第五章 审批与监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投资咨询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确保公司投资咨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和《弘业期货投资咨询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中所称防范利益冲突,是指通过公司相关业务与投资咨询业务间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办公场所、信息系统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相互隔离等措施,投资咨询业务之间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防止发生利益冲突、利益输送等。

    第三条 公司与投资咨询业务之间,应在投资决策、办公设置、信息使用、业务发展、风险管理和信息技术等方面保持独立性;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和管理与冲突的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有效防范利益冲突。

    第四条 防范利益冲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关注投资咨询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确保不出现任何遗漏。

  (二)有效性原则:各种利益防范的措施力求严谨、科学,以全面、有效地控制利益冲突。

     (三)隔离原则:投资咨询业务和公司其他业务之间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规范文件和资料的传递及保管,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四)独立性原则:公司与投资咨询业务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等方面相互独立。

第五条 遇到利益冲突或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时,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审慎处理。

     第二章 组织构架与人员管理

第六条 明确管理层、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在防范利益冲突内机制内各自的职责和要求。应当设立独立的部门,对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公司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应当以期货公司名义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公司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应当与交易、结算、风险控制、财务、技术等业务人员岗位独立,职责分离。

     第八条  从事研究分析报告及资讯信息的相关人员,不得同时从事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公司领导和高层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发布研究分析报告及资讯信息业务的,应当采取防范利益冲突的措施,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有效防范利益冲突。

     第九条 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未公开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兼任期间和离职或更换工作岗位后不得将上述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未公开信息泄露给公司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也不得利用该等信息或指使、授意他人利用该等信息从事与公司业务有利益冲突的业务。对违规泄露和使用敏感信息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公司员工有义务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员工个人掌握的公司或项目公司的机密文件、资料(软件)等必须妥善保管好,未经授权,不得使用或泄露这些信息。公司员工离职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采取有效措施,健全业务流程,对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敏感信息和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进行识别、评估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咨询业务可能存在的业务竞争关系,公司可通过行业及区域的划分等措施,解决可能存在的业务竞争关系。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咨询业务,在处理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时,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在处理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时,遵循“公平对待客户原则”

第十四条 公司在对相关项目立项前,风控人员应当依据授权,在投资咨询信息隔离监控系统中,对该项目进行检测,如该项目已经被列入限制名单,则公司不得对该项目予以立项。

              第四章 信息隔离

    第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咨询部门之间应设置信息隔离墙和投资咨询信息隔离系统,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和不当使用,防范利益冲突。

    第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咨询部门之间,如因业务需要,确需了解有关信息的,应根据有关制度执行,并且保证不利用该信息为其个人和/或所在部门和/或其所服务的客户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谋求不当利益。

    第十七条 公司业务人员与从事投资咨询业务人员进行涉及敏感信息的业务交流沟通,参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隔离墙管理制度(试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审批与监管

第十八条  从事投资咨询业务员工与期货公司员工相互之间临时跨越业务隔离的,应向其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公司备案后实施。

第十九条  应当规范地对公司进行防范利益冲突的检查。

检查明细包括:是否设立独立的部门,对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实行统一管理;营业部是否在公司的统一管理下对外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咨询人员是否以期货公司名义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是否建立健全了投资咨询业务的信息隔离机制;投资咨询业务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是否相对独立;咨询人员是否做到岗位独立、信息隔离和人员回避等。

检查方式包括:检查相关文件传递、会议纪要;检查研究报告及签署文件;检查公司相关制度;查看工作场地等。

第二十条  跨墙人员所属部门应当负责对跨墙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本制度规定,进行日常管理与监控。公司的任何人员、任何部门发现跨墙人员违反跨墙保密义务和限制的,应及时向有权处置的职能部门或公司领导报告。公司应根据跨墙人员违规情况,及时提出应对及整改措施,并交相关职能部门落实。

第二十一条  跨墙人员跨墙工作结束回到原部门工作,应当继续遵守本制度规定的义务与限制,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从事与其所掌握的内幕信息及其他非公开信息有冲突的工作,直至临时跨墙人员所接触到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其他非公开信息已经公开,或因时间等其他原因致使相关信息不再会导致利益冲突行为的发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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