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投资咨询部门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咨询业务活动,提高公司的专业化服务能力,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投资咨询部门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是指公司基于客户委托从事的下列营利性活动:
(一)协助客户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提供风险管理咨询、专项培训等的风险管理顾问服务;
(二)收集整理期货市场信息及各类相关经济信息,研究分析期货市场及相关现货市场的价格及其相关影响因素,制作、提供研究分析报告或者资讯信息的研究分析服务;
(三)为客户设计套期保值、套利等投资方案,拟定期货交易策略等的交易咨询服务;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公司投资咨询部门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未取得规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
第五条 投资咨询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投资咨询业务时,必须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公平对待客户,避免利益冲突。
第二章 投资咨询部门组织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投资咨询部门是公司设置的独立部门,主要是以现有研究成果以及自身分析判断,向市场提供有实际操作价值的产品和服务。投资咨询部门受公司总经理室的直接领导。
第七条 投资咨询部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和资格:
1、遵守国家和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熟悉期货行业业务知识和业务工作流程,了解期货研究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具有一定的学历和工作经验,并经人事部门考核合格。
3、通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及投资咨询业务考试。
4、掌握基本的电脑知识。
5、其他《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 投资咨询部门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三章 投资咨询部门业务规则
第九条 投资咨询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投资咨询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期货投资咨询服务能力进行虚假、误导性的宣传,不得欺诈或者误导客户。
第十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客户做获利保证,或者约定分享收益或共担风险;
(二)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三)利用期货投资咨询活动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进行内幕交易,或者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
(四)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报酬;
(五)期货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投资咨询工作人员在开展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时,不得接受客户委托代为从事期货交易。
第十一条 投资咨询部门应当事前了解客户的身份、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情况,认真评估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并以书面和电子形式保存客户相关信息。
期货公司应当针对客户期货投资咨询具体服务需求,揭示期货市场风险,明确告知客户独立承担期货市场风险。
第十二条 投资咨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费用标准等相关事项。
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和风险揭示书格式,应符合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要求。
第十三条 投资咨询部门提供风险管理服务时,应当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客户制定符合其需要的风险管理制度或者操作流程,提供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咨询或者培训,不得夸大期货的风险管理功能。
投资咨询部门应当定期评估风险管理服务效果和客户反馈意见,不断改进风险管理服务能力。
第十四条 研究分析报告应当制作形成统一的书面或者电子文本形式,载明期货公司名称及其业务资格、研究分析人员姓名、从业证号、制作日期等内容,同时注明相关信息资料的来源、研究分析意见的局限性与使用者风险提示。
第十五条 研究分析报告应当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引用有关信息、资料时,应当注明出处和著作权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 投资咨询部门的各类研究报告必须经过部门审核后,在确保内容质量和信息完备基础上,才能向外公开发表,避免不当风险发生。对研究分析报告、资讯信息的使用应备案并电子留痕。
第十七条 研究分析人员应当对研究分析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保证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审慎,分析结论合理。
第十八条 提供交易咨询服务时,应当向客户明示有无利益冲突,提示潜在的市场变化和投资风险,不得就市场行情做出确定性判断。
提供投资方案或者期货交易策略时,应当以本公司的研究报告、合法取得的研究报告、相关行业信息资料以及公开发布的相关信息等为主要依据。
投资咨询部门应当告知客户自主做出期货交易决策,独立承担期货交易后果,并不得泄露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第十九条 投资咨询部门与报刊、电台、电视台合办或者协办期货投资咨询版面、节目或者与电信服务部门进行业务合作时,应当报公司总经理室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以期货交易软件、终端设备为载体,向客户提供交易咨询服务或者具有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向客户说明交易软件、终端设备的基本功能,揭示使用局限性,说明相关数据信息来源,不得对交易软件、终端设备的使用价值或功能作出虚假、误导性宣传。
第二十一条 投资咨询部门应当对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操作实行留痕管理,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保存年限和要求,妥善保存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风险揭示书、合同、风险管理意见、研究分析报告、交易咨询建议、期货交易软件或者终端设备说明等业务材料。
第二十二条 投资咨询部门工作人员通过报刊、电视、电台和网络等公共媒体开展期货评论、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的,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及从业资格,并遵守金融信息传播相关规定,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杜绝在网上的不当言论和有损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规范的事件发生,确保相关言论和行为合规、合法。在开展期货信息传播活动前,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向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投资咨询部门工作人员在营业部或其他公开场合开展投资者报告交流会等咨询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开展,事先征得部门领导的同意,并向报告会属地证监局报备。
第二十三条 投资咨询部门工作人员在同一时间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应当一致。
投资咨询部门在同一时间就同一问题向社会公众和其期货投资部门提供的咨询意见应当一致,不得为自身利益的需要误导社会公众。
第二十四条 投资咨询部门在从事投资咨询业务时,当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予以处理;不同客户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遵循公平对待的原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应当与交易、结算、风险控制、财务、技术等业务人员岗位独立,职责分离。保证在业务、财务、人员、营业场所等方面与其它业务部门分离,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专职在投资咨询部门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投资咨询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和地方证监局对其投资咨询业务活动进行的检查,不得对检查进行干扰、设置阻碍。
第四章 合规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要求,每月向住所地派出机构报送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首席风险官负责监督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合规性定期检查,并依法履行督促整改和报告职责。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向住所地派出机构报送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本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合规及其检查情况,并重点就防范利益冲突作出说明。
第五章 客户回访和投诉
第二十九条 根据证监会的相应要求,公司建立如下的回访投诉制度:
1、公司客服中心负责接待处理客户的投诉回访工作;
2、自接到客户投诉后,工作人员应对投诉内容作初步了解,符合投诉条件的应及时受理。投诉人必须是与我公司签订期货投资咨询合同的投资者或代理人,以及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与我公司有关的合作者或其代理人。投诉人必须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事实根据;
3、投诉人进行口头投诉的,工作人员可以口头回复并做好处理记录。
4、对缺少凭证和情况不明的投诉,要及时通知投诉者,待补齐所需材料后受理。
5、受理投诉的工作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公正处理投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处理,达成协议。
6、对调解无效的事件,及时上报公司分管领导,在确定公司无相关责任的情况下告知投诉人按法律程序处理。
7、公司客服中心在处理完投诉事件后应及时将过程和处理结果整理成文件上报给公司首席风险官。
8、客服中心接到客户投诉时应及时处理并填写《回访客户记录》。通过回访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客户;
9、客户回访工作可采取同客户交谈、现场查看、检查等方式综合进行;
10、每季度进行一次客户调查后,投资咨询部门应及时对客户提出的不满意项进行整改,随后对客户进行回访并填写《回访客户记录》;
第六章 罚责
第三十条 投资咨询部门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违纪的员工,应当根据其错误事实、错误性质、主观过错、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分别情况做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错误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且认错态度好,能积极改正错误的,可免予纪律处分;对明知错误,仍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从重、加重处分。
第三十三条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通报批评、记过、留职察看、停职、撤职、辞退、开除。
第三十四条 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可并处扣发相应奖金。
第三十五条 纪律处分程序参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投资咨询部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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