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咨询业务客户适当性评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咨询部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估,合理开展客户信用等级分类评价工作,科学准确、客观公正地评价客户的信用等级,有效地控制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评估范围: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适当性综合评估,结合对客户其他情况的了解,评估其是否适合参与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第三条 与客户达成业务合作意向后,须先接受公司的适当性评估。
第四条 投资咨询部严格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对客户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核实,确定对客户的适当性评估。
第五条 公司对提交的客户资质证明、资信材料进行审核。
第六条 公司对客户的适当性管理实行评分管理。
第二章 客户适当性调查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建立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对客户的基本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第八条 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调查时,客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自然人投资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联系资料(包含住址、邮编、电子邮箱、电话号码等);
3、具备一定期货交易经验或证券交易经验;
(二)机构客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被授权人(如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 客户填报适当性调查材料。
客户必须如实提供适当性调查材料和填报适当性调查表,如提供虚假材料或填报不实,将影响客户的适当性评分。
第十条 公司对客户提交的适当性调查材料进行审批,评估其有效性、完整性,检查业务要素是否齐全。包括并不限于:
(一)对客户作身份状况审查;
(二)对客户作财务状况审查;
(三)对客户作投资经历审查;
公司对客户身份及申请资料进行完整性、有效性审查,必要时可通过录音电话等方式对客户进行回访,核对并确认客户各项材料的真实性;对适当性系统录入信息进行审核,如发现有误将对其进行修改或驳回;审核无误的,由投资咨询部对客户进行资信评分,总体评分不低于70分的予以签订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合同,低于70分的不予签订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合同。
第三章 客户信用评估与记录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客户提交的资信材料包括人民银行近期资信材料的,评级可适度提高。
第十二条 对客户业务的申请,公司参照客户资信评价得分,进行综合评价考虑,并决定是否暂停对其开展投资咨询业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投资咨询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投资咨询业务客户(自然人)综合评估表
|
指标项目 |
指标明细 |
分值 |
得分 |
计分原则 |
|
一、基本情况 |
≤15分 以下两者得分相加计算得分 |
|||
|
年龄 |
18-22(含) □ |
10 |
|
限选一栏 |
|
22-60(含) □ |
15 |
|
||
|
60-70(不含) □ |
10 |
|
||
|
二、相关投资经历 |
≤25分 以下两者得分取最高值纳入计算 |
|||
|
期货交易经历 □ |
≤25 |
|
根据交易情况、风险控制情况等综合评估 |
|
|
证券交易经历 □ |
≤15 |
|||
|
三、财务状况 |
≤50分 以下两者得分取最高值纳入计算 |
|||
|
金融类资产 |
30万(含)以下 □ |
35 |
|
限选一栏 |
|
30万-100万(含) □ |
≤40 |
|
||
|
100万-1000万(含) □ |
≤45 |
|
||
|
1000万以上 □ |
50 |
|
||
|
四、诚信状况 |
≤10分 |
|||
|
个人诚信记录 |
无不良诚信记录 |
|
|
|
|
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
扣分项 |
|
|
|
|
总得分 |
□通过≥70 □<70不通过 |
|||
|
本人承诺 1、 本人对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自愿承担因材料不实导致的一切后果。 2、本人不存在重大未申报的不良信用记录。 3、本人不存在证券、期货市场禁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风险管理交易的情形。 4、本人身体健康,不存在不适宜从事风险管理交易的情形。
投资者(签字): 日期:
|
|
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签字): 公司投资咨询部负责人(签字):
日期: 日期: |
满意度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