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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业期货-投教基地

业务指南-经纪业务

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投资者的权利

一是保证金请求权。投资者向期货公司交付保证金后,投资者对自己向期货公司交纳的保证金享有请求权。当合同解除后,投资者有权要求期货公司退回保证金余额,同时投资者保证金不得列为期货公司破产财产,期货公司债权人不能请求对保证金强制执行。

二是有权拒绝或接受期货公司在违约的情况下代为买卖的法律后果。投资者对于期货公司超越受托范围的行为,有权决定是否拒绝或追认其买卖的后果。如果投资者予以追认,则一切后果由投资者承担。

三是自主选择权。投资者与期货公司之间是行纪关系,不是委托代理关系。投资者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自主选择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有权获取期货交易的盈利,在合同解除时要求期货公司退还保证金,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四是知情权和监督权。期货交易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信息的获取,期货公司有条件也有义务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供其参考。投资者有权随时了解交易指令的执行及成交情况。

(二)投资者的义务

一是支付佣金及相关费用的义务。投资者应当对期货公司的服务支付约定的佣金,同时,有义务向期货公司支付期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及税金。

二是及时交纳保证金的义务。保证金是期货公司代为买卖而向投资者收取的履约担保金,如果投资者不履行交纳保证金的义务,期货公司有权对其强行平仓。

三是承担期货公司转移的代为买卖的亏损和债务的义务。只要期货公司在代为买卖时履行了应尽的义务,投资者就有义务承担向其转移的交易结果及其他委托事务的一切法律后果,投资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四是维护自身交易安全,及时关注交易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有效控制自身风险的义务。

 

 

 

 

 

 

 

 

 

 

 

期货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期货公司的权利

一是选择投资者的权利。期货交易具有高风险特点,期货公司在接受投资者委托时,可以对投资者情况进行审查评估,之后决定接受或是拒绝委托。其实,这也是对投资者的保护。

二是报酬请求权。期货公司在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后,有权要求对方支付佣金。期货公司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定和市场状况,确定收取佣金的标准,并对不同投资者采用不同的佣金标准。另外,投资者账户保证金的利息一般不返还给投资者,将其视为期货公司获得报酬的一部分。

三是管理投资者账户的权利及冲抵权、强行平仓权和合同解除权。期货公司有向投资者收取保证金、调整保证金收取比例的权利,当保证金不足且未及时追加时,期货公司有权对投资者强行平仓、停止接受委托、解除合同等。

四是请求投资者接受期货交易后果的权利。投资者与期货公司之间是合同法上的行纪关系,投资者应当承担期货交易的后果。

(二)期货公司义务

一是公开的义务。期货公司应当如实向投资者告知期货交易的性质及风险,向投资者普及期货知识,必要时对投资者进行培训,向投资者公开自身的资信和业务状况,如实回答投资者咨询。另外,还要向投资者提供市场及行情信息,反馈投资者委托事项进展情况,向投资者提供交易结算报告等账目。

二是遵从投资者指令的义务。

三是遵守期货交易规则的义务。该项义务内容广泛,总的来说,是要求期货公司不得为自己利益而牺牲投资者利益,或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四是交付与转移义务。期货公司代为买卖所取得的盈利或实物应当转移给投资者。期货公司不得与投资者约定分享盈利。

 

 

 

 

 

 

 

 

 

 

 

合同的订立及注意事项

(一)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

1.投资者身份的要求

投资者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委托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4)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5)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6)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果投资者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风险揭示和客户须知

在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前,期货公司应当向投资者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和《客户须知》,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的风险。投资者应当在仔细阅读并理解上述文件后,在《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上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明确已经阅读并清楚理解期货交易的风险。这是对期货公司的监管要求,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期货公司若未向投资者揭示风险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阅读并理解《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和《客户须知》相关内容,按照合同要求抄写并签字,也是投资者的义务之一。投资者需要从自我保护的角度,按照期货公司要求阅读、抄写、签字。

3.合同条款的理解

投资者应当在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前仔细阅读所有合同条款,特别是有关期货公司的免责条款,准确理解各条款的含义。

(二)合同签署

期货交易实行实名制。按照2012年中国证监会《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投资者开户时应当遵守以下实名制要求:“个人客户应当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资料,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单位客户应当出具单位客户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和其他开户证件”。

投资者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客户开户规定的,期货公司将为其申请交易编码。交易编码是识别投资者的重要标识。投资者获得经分配的交易编码后,下一交易日即可使用。当前,我国期货交易采用“一户一码”制度,交易编码不得借用、不得混码交易。

(三)合同存续期间的持续性要求

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投资者提供给期货公司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或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在开户申请表中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投资者有义务及时向期货公司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期货公司有权拒绝投资者开新仓和出金指令,有权进一步关闭投资者的交易权限,由投资者承担相应的后果。

另外,期货公司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投资者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反洗钱义务,投资者应当予以配合。

(四)注意事项

在《期货经纪合同》订立过程中,投资者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1.应当知晓《期货经纪合同》的构成。除了《期货经纪合同》正文,《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开户申请表》、《术语定义》、《手续费标准》、《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及投资者和期货公司在期货经纪业务存续过程中所签署的其他文件等,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期货经纪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资者在签署过程中应当认真阅读理解,并妥善保存。

2.理解并遵守《期货经纪合同》的调整范围。投资者和期货公司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以及相关附件,其权利义务只涉及投资者和期货公司双方。投资者不得利用在期货公司开立的账户,以期货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活动,通过网上交易或其他形式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或其他活动。若因投资者的过错而使期货公司遭受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投资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应当及时取得签署完整的《期货经纪合同》。实践中,投资者在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后,一般不能立即取得合同文本,而是要交期货公司进行签署。期货公司在签署时,需要经过一系列内部环节,待签署完毕后,将合同交给投资者。因此,投资者在签署后,不要误认为合同已经签署完成,而是要及时向期货公司取得最终签署完整的合同。取得合同文本后,建议投资者再次审阅合同条款,特别是手工填写部分,确定相关内容与此前协商是否一致。

 

 

 

 

委托及注意事项

(一)委托的含义

这里所说的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期货公司按照投资者的交易指令为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期货公司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投资者应当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二)代理人

在交易过程中,投资者可以委托他人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包括法人投资者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代理人在投资者的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投资者的行为,投资者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但是投资者不得委托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投资者也可以更换代理人,更换时应当书面通知期货公司并经期货公司确认。机构投资者更换代理人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还应当在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注意事项

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与代理人之间基于信任关系而建立民事代理关系,代理人的行为即被视为投资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投资者必须审慎选择代理人,合理授予代理权限,并在合同中注明。在交易过程中,投资者还应当随时了解代理人的各项代理行为,关注交易、持仓和权益变化等情况,避免代理人不适当地损害本人权益。

 

 

 

 

 

 

 

 

 

 

 

 

 

 

 

 

 

 

 

 

 

保证金、保证金管理及注意事项

(一)保证金及保证金账户

1.保证金

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期货投资者按照规定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2.保证金账户

期货公司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代管投资者交存的保证金。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网站(www.cfmmc.com或www.cfmmc.cn)查询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投资者的出入金通过其在期货公司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与期货公司在同一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同时,投资者的出入金方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

期货公司应当对投资者期货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另外,为了保障投资者保证金的安全,期货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向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报送投资者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

(二)保证金的来源、形式和权属

1.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

投资者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期货公司也有权要求投资者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投资者提供相关证明。投资者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有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当的法律责任。

2.保证金的形式

除现金外,投资者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代为办理。

3.保证金的权属

投资者交存的保证金属于投资者所有,除下列可以划转的情形外,期货公司不得挪用投资者保证金:(1)依照投资者的指示支付可用资金;(2)为投资者交存保证金;(3)为投资者支付交割货款或投资者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4)投资者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5)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保证金比例及其调整

投资者向期货公司交纳保证金的比例由期货公司确定。期货公司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市场情况,或者其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期货公司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其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期货公司认为投资者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投资者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投资者开仓。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投资者开仓的通知单独对投资者发出。

(四)注意事项

在这里,投资者需要注意的,也是容易引起投资者和期货公司之间争议的是保证金标准调整问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期货公司有时会面向所有投资者普遍或面向个别投资者单独调整保证金收取标准。实践中,经常有投资者对期货公司提高其保证金标准出现不解或提出异议,甚至由此发生争议,特别是当期货公司提高保证金标准导致投资者保证金不足,需要其追加保证金时,更容易引起投资者不解、异议和争议。

对此,投资者应当知晓调整保证金标准是期货公司为了满足监管要求、控制风险而设定的合同权利。当投资者持有期货头寸时,应当按照期货公司通知的标准交纳保证金。期货公司追加保证金通知往往通过网站、营业场所公告、每日交易结算报告等形式发出。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避免因为保证金追加不及时导致被强行平仓。

 

 

 

 

 

 

 

 

 

 

 

 

 

 

 

 

 

 

 

 

 

 

 

交易指令的类型、下达及注意事项

投资者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书面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的规定。

(一)网上交易

当前,网上交易是最普遍、最快捷的下单方式。网上交易是指投资者使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并通过互联网,或者通过期货公司局域网络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

投资者进行网上交易的,应当按照期货公司的要求以自己的交易账号(资金账号)、交易所交易编码、交易密码等下达交易指令。按照合同约定,存储在期货公司交易服务器内的委托记录将作为投资者和期货公司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期货公司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投资者交易的正常进行,期货公司为投资者提供备用下单通道,当投资者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可改作电话方式或书面方式下单。

(二)电话下单

投资者通过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应当与期货公司约定身份认证方式。通过期货公司身份认证的交易指令视为投资者下达的指令。 

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有权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期货公司的录音记录作为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书面下单

投资者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单的填写应当完整、准确、清晰,并由投资者或者其指令下达人按照合同约定签字、盖章。

(四)妥善保管密码

投资者在下达交易指令的过程中,需要用到交易密码,投资者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为了确保安全,投资者应当在首次启用期货交易相关密码后更改初始密码,并自定义和全权管理本人的密码。通过密码验证的交易指令视为投资者下达的指令,由于投资者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期货公司不承担相关责任。

(五)注意事项

在下达交易指令过程中,投资者主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有效应对交易软件故障。投资者在进行网上交易过程中,有时会遇到交易软件故障,不能正常下单、撤单,导致丧失交易机会,甚至发生损失。当发生这种情况时,应当及时与期货公司联系,查找问题根源,并使用其他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尽量避免损失发生。

实践中,也有部分投资者因为不熟悉交易软件,发生误操作,导致无法进行正常交易。为此,投资者在进行网上交易时,一定要预先了解交易软件的功能、特点、固有缺陷等。

2.做好证据保存工作。当前,一些投资者不能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无法提供证据是重要原因之一。例如,实践中,当投资者认为他人擅自利用其账号和密码进行交易时、交易软件出现故障不能顺利交易时,往往因为证据不足,不能有效地主张自己的权利。为此,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妥善做好相关证据保存工作,对于保护自身权益显得非常重要。

 

 

 

 

 

 

 

 

 

 

 

 

 

 

 

 

 

 

 

 

 

 

 

 

 

 

 

 

 

 

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一)交易指令的执行

投资者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包括投资者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期货公司有权审核投资者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投资者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期货公司有权拒绝执行投资者的指令。 

投资者在发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之前向期货公司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的,投资者则应当承担交易结果。 

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期货公司所能预见、避免或控制的原因导致投资者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期货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错单处理

交易过程中,投资者对交易结果及相关事项向期货公司提出异议的,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核实。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期货公司在收到投资者的异议后,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投资者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期货公司错误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除投资者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期货公司承担。

 

 

 

 

 

 

 

 

 

 

 

 

 

 

 

 

 

 

 

通知、确认及注意事项

(一)通知

通知是期货公司对投资者的一项基本服务,也是期货公司的法定义务,期货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及时、有效的通知和确认是期货交易顺利进行的基础和保证。

在期货交易中,期货公司对投资者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只要投资者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的,期货公司均应当在当日结算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这是期货公司的义务。如果投资者当日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期货公司经投资者同意,可以不对投资者发出交易结算报告。 

为了确保期货公司能够履行通知义务,投资者及时了解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实践中,《期货经纪合同》中都会约定利用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期货公司向投资者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期货公司在每日结算以后,及时将投资者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投资者登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接收期货公司发出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 

在这里,投资者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四点。

一是由于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对投资者日账单只保存6个月,月账单只保存5个月且在投资者销户以后,查询系统也会相应取消对投资者的查询服务,因此,投资者应当及时将接收到的结算报告或通知书打印或者下载保存。

二是由于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与期货公司采用的交易结算系统不同,期货公司需要着重提示投资者应当注意二者在格式、公式、概念上的区别,以免对交易账户的状况产生误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是除采用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主要通知方式外,双方还会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期货公司采用辅助通知方式向投资者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与异常交易监控相关的通知或监管决定等文件。

四是期货公司还会与投资者约定采用网站公告、营业场所公告及其他方式向投资者发出除单独调整保证金之外的调整保证金通知。

当期货公司或者投资者要求变更通知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变更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变更方负责。 

(二)确认及异议处理

1.确认

投资者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并妥善处理持仓,如果投资者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应当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约定的时间内向期货公司提出,否则,视同投资者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投资者提出未收到交易结算报告的,期货公司应及时补发。 

投资者在交易日开市前约定的时间内未对前日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投资者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

2.异议及处理

投资者提出异议的,异议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的结算单确认人以书面方式(传真或当面提交)向期货公司提出,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处理所收到的书面异议。 

投资者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投资者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但由于期货公司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投资者的确认不改变投资者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投资者按照约定向期货公司提出异议的,期货公司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期货公司在收到投资者的异议时,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投资者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经核实,交易结果不符合投资者交易指令,期货公司有过错的,除投资者认可外,期货公司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或者根据投资者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损失。

(三)注意事项

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时,必须及时接收交易结算报告并进行确认,否则,就有可能影响自身权益。实践中,投资者因为未及时接收并认真审阅交易结算报告而导致权益受损的情况屡有发生。在通知和确认环节,投资者需要注意的事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务必及时接收并认真审阅交易结算报告。按照约定,期货公司会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向投资者发送交易结算报告,同时按照约定采用辅助通知方式,如电子邮件、网上行情系统通知、手机短信、录音电话等,向投资者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

实践中,部分投资者未能做到及时通过上述电子邮件、网上行情系统等途径,特别是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接收相关通知文件,或在接收后未能全面、认真审阅通知文件记载事项。例如,投资者往往通过交易软件查询交易盈亏,但容易忽视交纳的手续费,当发现一段时期内交纳的手续费总额过高,或手续费收取标准过高,向期货公司提出异议时,由于可提异议期限已过,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已经不能更改。为此,投资者应当认真审阅交易结算报告,确认期货公司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手续费,是否单方调整了收费标准,以防止被多收费、乱收费,避免出现手续费收取纠纷。

2.应当充分理解确认的含义及效力。在期货交易中,《期货经纪合同》载明,投资者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对前日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否则视为对该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这些记载事项包括交易、盈亏、权益、手续费等重要事项。在这里,确认有三层含义,需要投资者特别注意:一是确认一经做出立即生效,不能反悔,也不能更改,这不同于日常生活中对某一事项确认后可以反悔;二是对交易结算报告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对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也就是说,投资者对报告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当明确提出,不作任何表示的默示,视为确认;三是投资者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因此,投资者应当及时、认真审阅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当按照约定提出。

3.关注期货公司网站、营业场所等处公告。期货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会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定、市场情况或自身经营需要,调整保证金收取比例、手续费收取标准等。这些重要事项一般会以期货公司网站、营业场所等处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投资者。鉴于这些公告的重要作用,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但在实践中,不少投资者未及时进行关注,影响了实际交易,甚至与期货公司发生争议。因此,为了使自身交易顺利进行,维护自身权益,投资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期货公司公告进行查询和了解。

4.投资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变更通知方式。投资者需要变更通知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期货公司,经过期货公司确认后,变更方可生效。否则,由于投资者单方变更造成的通知延误后果将由投资者本人承担。

 

 

 

 

 

 

 

 

 

 

 

 

 

 

 

 

 

 

 

风险控制及注意事项

投资者是期货交易收益与风险的直接承受者。由于期货交易具有高风险特点,风险控制成为投资者进行交易的关键内容之一。投资者在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如果参与连续交易,还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

(一)依约定的强行平仓

在交易过程中,期货公司以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计算投资者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有不同的计算方法,一般在《期货经纪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期货公司对投资者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当投资者的风险率达到约定的数值时,期货公司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投资者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投资者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否则,期货公司有权对投资者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投资者可用资金≥0 。

在实践中,为了更好地控制风险,同时也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很多期货公司进行盘中风险控制。双方一般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在交易过程中,如果投资者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可以要求投资者追加保证金或者在约定时间内自行平仓,否则即有权进行强行平仓。

(二)依法定的强行平仓

在期货交易所限仓的情况下,当投资者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规定时,期货公司有权不经投资者同意即按照期货交易所的限仓规定对其超量部分强行平仓。投资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在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期货公司对投资者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期货公司有权不经投资者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要求和期货公司相关规则对投资者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投资者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三)强行平仓的结果承担

当期货公司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投资者应当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期货公司在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后,应当在事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投资者。

只要期货公司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投资者不能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期货公司主张权益。但如果期货公司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且有过错,除投资者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投资者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于市场原因导致期货公司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另外,除了上述风险控制措施外,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期货公司可以限制投资者期货账户全部或者部分功能:(1)投资者提供的资料、证件失效或者严重失实的;(2)期货公司认定投资者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者投资者违反反洗钱监管规定的;(3)投资者有严重损害期货公司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4)投资者发生符合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认定标准的异常交易行为或者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5)期货公司应监管部门要求或者投资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注意事项

在风险控制环节,为了保护自身权益,避免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被强行平仓,投资者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按照期货公司通知要求及时追加保证金。当投资者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投资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切勿迟延等待,否则有可能被强行平仓。投资者不希望被期货公司强行平仓的,也可以告知期货公司并按照约定自行平仓。

2.在途资金不属于有效入金。当投资者按照期货公司通知要求追加保证金后,最好及时请期货公司确认是否收到。投资者已追加保证金,但期货公司尚未收到时,即为资金在途,这种情况不属于有效入金,投资者仍然会因为未及时追加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

3.期货公司以自身的保证金收取标准判断投资者保证金是否充足。当投资者保证金低于期货公司标准时,期货公司就会按照约定通知投资者追加保证金。实践中,有投资者误以期货交易所的保证金标准判断自身保证金是否充足,并由此与期货公司产生分歧。对此,投资者应当予以避免。

4.在交易过程中,避免满仓操作,在账户中留有一定机动资金,并随时关注自身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及时妥善处理自身的持仓,以应对行情波动剧烈造成保证金不足的情况,避免因为追加保证金不及时而被强行平仓。

 

 

 

 

 

 

 

 

 

 

 

 

交割、套期保值和套利

当前,自然人投资者不能参与商品期货交割。投资者参与交割的,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有关交割月份平仓和交割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现金交割、实物交割。 在交割过程中,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投资者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期货公司有权不接受投资者的交割申请或对投资者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投资者承担。 

具体的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投资者如果申请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期货公司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相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期货公司应当协助投资者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申请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的确定以期货交易所批准的为准。

 

 

 

 

 

 

 

 

 

 

 

 

 

 

 

 

 

 

 

 

 

 

 

 

 

 

 

信息、培训、咨询及注意事项

期货市场的高风险性、专业性要求投资者具备一定的期货专业知识。投资者在进行期货交易过程中,期货公司为其提供信息、培训与咨询服务。

期货公司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网站向投资者提供期货市场行情、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服务,但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对投资者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投资者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能以根据期货公司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期货公司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期货公司可以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投资者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投资者有权向期货公司咨询有关期货交易的事项,期货公司应当予以解释。

另外,投资者还应当及时了解期货监管部门及期货交易所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并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投资者也有权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有权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期货公司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有关期货公司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期货公司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提供必要的设备,以便投资者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

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当前网上交易已经成为最普遍的交易方式。投资者在使用期货交易软件前,应当进行全面了解,遇到疑问时,可以向期货公司进行咨询。期货公司也需要向投资者介绍交易软件的功能或者给予必要的培训,以便投资者更好地开展期货交易。

 

 

 

 

 

 

 

 

 

 

 

 

 

 

 

 

 

费用及注意事项

(一)手续费标准及其确定

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应当向期货公司支付期货交易和交割手续费。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当遇到新品种上市时,在操作层面,期货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难以逐一协商一致,为此,《期货经纪合同》一般约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将新品种手续费收取标准通知投资者,投资者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定时间内与期货公司协商。如果投资者未提出协商请求,直接参与新品种交易,则视为同意期货公司通知的手续费收取标准。 

(二)其他费用

除了前述手续费外,投资者还应当支付期货公司向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代付的各项费用及税款。

(三)注意事项

手续费标准的确定、变更也是需要投资者高度重视的事项。在与期货公司协商确定、变更手续费时,投资者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选择期货公司时,要比较各公司手续费收取标准,但不要一味追求低手续费。手续费是期货公司为投资者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是期货公司重要的利润来源之一,也是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的成本支出。由于期货交易采用T+0交易,投资者交易越频繁,手续费支出越多。如果投资者选择的期货公司手续费收取标准较高,相同交易频率下,投资者将支付更多的手续费。在比较极端的个案中,投资者交易亏损的很大一部分是源于手续费支出。但另一方面,也不建议投资者一味追求并选择低手续费的期货公司,还应当考虑期货公司的综合服务质量。合理收费是期货公司提供良好服务的保障,这些服务包括高素质的人员服务、专业的研发能力、技术设备的配套升级等。因此,投资者在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前,应当综合了解行业手续费总体水平,以及其他期货公司手续费收取标准,选择收费适宜的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2.应当了解行业手续费变动情况,视需要向期货公司提出手续费调整的协商要求。当前,期货行业手续费收取水平不断变化,总体呈下降趋势。投资者与期货公司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确定手续费收取标准后,应当关注行业手续费变动情况,如果发现行业手续费收取水平已经明显低于此前合同约定的手续费标准,投资者可以视需要向期货公司提出手续费调整的协商要求。否则,投资者可能为此支付较高的交易成本。

3.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手续费标准,不要签署空白合同。手续费收取标准是《期货经纪合同》的重要事项之一,应当由投资者和期货公司双方协商,共同确定。但在实践中,由于期货公司在合同签署中环节较多,往往由投资者先行签署,再交期货公司按照其内部流程完成签署。在这个过程中,有时出现投资者签署空白合同的情况,投资者只在合同尾部签字盖章,合同中其他空白处由期货公司统一填具。这种情况实质上等于减少了双方协商确定合同空白事项(含手续费收取标准)的过程,投资者完全同意由期货公司单方确定合同的全部内容。这种做法可能会使投资者支付过高的手续费,现实中也有这方面的案例和纠纷。因此,建议投资者不要签署空白合同。

 

 

 

 

 

 

 

 

 

 

 

 

 

 

 

 

 

 

 

 

 

 

 

 

 

 

 

 

 

 

 

 

 

 

 

 

 

 

 

 

合同生效与变更

《期货经纪合同》经投资者和期货公司双方签字后(投资者为机构的,须加盖公章),于投资者开户资金汇入期货公司账户之日起生效。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期货公司有权依照这些变化直接变更合同相关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期货公司对合同相关条款的变更或补充,以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在期货公司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投资者发出,变更或补充内容于发出后约定的时间内生效。变更与补充内容生效之前,投资者有权与期货公司进行协商。 

除了上述变更情形外,如需变更或者补充合同,需要投资者和期货公司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补充协议。变更或者补充协议经期货公司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期货公司公章,投资者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或补充协议优先适用。 

此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则、期货公司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处理。

 

 

 

 

 

 

 

 

 

 

 

 

 

 

 

 

 

 

 

 

 

 

 

 

 

 

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

《期货经纪合同》属于行纪合同,以双方信任为存在的条件。期货公司、投资者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对已发生的交易无溯及力。同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一般来说,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期货公司向投资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资者。投资者未在此期间内自行清理账户的,期货公司有权拒绝投资者的新单交易指令及资金调拨指令,投资者应当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投资者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合同。但在以下情形下,投资者不得撤销账户:(1)投资者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2)投资者与期货公司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3)投资者与期货公司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投资者撤销账户终止合同的,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在实践中,有期货公司为了经营管理的需要,在合同中约定投资者终止合同的,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对此,投资者需要予以配合。

另外,期货公司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投资者的持仓和保证金。经投资者同意,期货公司应当将投资者持仓和保证金转移至其他期货公司,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期货公司承担。

 

 

 

 

 

 

 

 

 

 

 

 

 

 

 

 

 

 

 

 

 

 

免责条款及注意事项

《期货经纪合同》都包含了免责条款,这些免责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期货公司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期货公司不承担责任。 

3.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

其他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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