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precated: mysql_connect(): The mysql extension is deprecated and will be removed in the future: use mysqli or PDO instead in /www/wwwroot/toujiao.franksoho.com/include/onlyDB.php on line 30
弘业期货-投教基地

投资者保护案例

案例一:“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期货交易重资质 非法平台莫着迷

近年来,非法期货活动处于多发状态,特别是以商品现货的名义进行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场所屡禁不止,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期货市场的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2017年上半年,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分别召开第三次会议和“回头看”工作交流会,部署了相关规范地方交易场所的政策措施。同时,部分地区法院也陆续就相关非法期货交易活动依法作出判决,对投资者辨识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提供了现实参考,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

以某电子交易平台为例。作为清理整顿后保留的交易场所,该平台以现货为依托,采用标准化合约竞价电子撮合、T+0、每日无负债结算、杠杆、保证金、强制平仓等交易方式,以收取手续费为盈利模式。但该平台总经理谢某、副总经理郑某某和陈某某等相关涉案人员擅自发展所谓的“做市商”,将该平台的木糖醇、液碱、甘油、双氧水、甲醛、草酸等部分交易品种和业务外包。这些做市商向下继续发展代理商,他们共同通过互联网、微信、电话等方式公开营销,利用该平台提供的后台数据,采用先提供“正确情报”,以小额盈利诱导客户加大投资,后提供虚假行情信息,反向操纵价格的方式,致使投资者大幅亏损。做市商与该平台按照85%与15%的比例瓜分投资者亏损资金,做市商将取得的85%客户亏损再在其与代理商之间进行瓜分。据统计,谢某、郑某某、陈某某等人共同获取非法利益合计人民币7972.32万元。2015年11月,三人分别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三年、有期徒刑七年,同时被处以相应罚金。

在已发生或判决的案例中,不法分子往往以商品现货交易为幌子,诱导投资者参与非法期货交易活动,造成投资者财产损失。投资者对此应保持高度警惕,并特别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商品现货交易通常采取买卖双方“一对一”的方式协商确定品种、价格、数量、交货日期等合同条款,而不能采取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中禁止的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二是商品现货交易通常要发生实物交割,而不是通过结算买卖差价的方式了结交易。若有人劝诱你参加与上述特点不相符合的“商品现货交易”,请当心卷入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并可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但实际中,期货交易因其特殊的交易制度,常被不法分子拿来利用,设立各种名目的现货交易平台或中心,这就涉嫌非法经营罪。其实要辨识非法期货活动,只需从以下四个角度来考量:一是辨识主体资格。按照前述规定,开展期货业务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相应业务资格,否则即为非法机构。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合法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或者向当地证监局核实相关机构和人员信息。二是辨识营销方式。一些不法分子喜欢以“老师”、“期神”自居,常常发出只要跟着他做,就能赚大钱等只强调收益不关注风险的犀利言辞。投资者需要知晓,包括期货在内的任何金融产品投资都是遵循“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的基本原则,没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产品。合法的期货经营机构以适当性制度为指引,讲究“把合适的产品卖给适合的投资者”,是不得进行此类虚假宣传的。投资者遇到这种夸张的宣传手法,请一定注意提高警惕。三是辨识互联网网址。非法期货网站的网址往往采用无特殊意义的字母和数字构成,或采用仿冒方法,在合法期货经营机构网址的基础上变换或增加字母和数字。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或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合法期货经营机构的网址,识别非法期货网站。投资者请勿登录非法期货网站,以免误入陷阱,上当受骗。四是辨识收款账号。合法期货经营机构只能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也只能以公司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而非法机构往往以个人的名义开立收款账户。如果有人要求投资者把钱打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投资者即可果断拒绝。(来源:中期协网站)

案例二:“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远离非法投资咨询 树立理性投资理念

《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咨询机构、咨询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和必须遵守的职业准则。然而还是有诸多不法分子冒充正规投资咨询机构、虚构专业理财业务员身份,以提供精准投资咨询建议、帮助投资者获得超高的投资收益回报为诱饵,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实施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等活动。

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明知公司并无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资质,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面向社会公众擅自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期间,公司收取咨询费约人民币9万元,收取诚信操作金、咨询费共计人民币76余万元。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终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另一起非法投资咨询相关案件中,王某被北京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解聘后,于2016年2月至2016年9月间,多次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学保安室等地,虚构自己理财公司业务员身份,通过签订虚假的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欺骗郭某向其个人账户打款,共计骗取投资理财款34万元人民币,期间以返利等形式返还郭某5.2万元。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务,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关规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退赔被害人郭某二十八万余元,并处以五千元罚金。

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而上述两个案例中,不法分子通过编造、虚构所谓的专业投资顾问资质,利用高额收益骗取投资者信任,进而通过虚假交易骗取投资者的财产。因此投资者在投资咨询过程中一定要时刻保持警惕,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一是要擦亮眼睛,仔细核查相关机构是否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资质。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到合法机构和人员名录,在投资咨询时还应当仔细查看该机构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包含“证券投资咨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设有非法仿冒机构信息公示专栏,投资者可以予以关注。

二是要高度警惕,切勿向对方个人账户汇款。合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一般通过公司专用收款账户收取咨询服务费,对于那些要求将钱打入个人银行账户的证券咨询活动,投资者要格外小心。投资者可以向证券投资公司进行咨询,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有关监管部门。

三是要理性投资,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投资者应自觉远离以高收益为诱惑的非法投资咨询机构,摒弃一夜暴富观念,切勿被非法分子高收益高回报的虚假信息蒙蔽双眼,时刻保持理性投资心态。(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

案例三:“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非合格投资者的“危险游戏”

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契约型、公司型与合伙型。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蓬勃发展,已成为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但非法集资、兑付危机、违规宣传、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风险事件也开始显露。其中,以金融创新名义,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底线标准的案例陆续涌现。由于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明确规定了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即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等,一些公司为规避监管规定,采用多种方式,试图突破合格投资者的相关标准。

以投资者王某的案例为例。2014年,某基金公司向王某销售了有限合伙型基金产品,王某实缴出资金额仅30万元,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低于100万元。该基金公司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规定,证监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以顶格3万元罚款。

还有一起通过私募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概念,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典型案例。“XX宝”为互联网金融平台,通过其网站、APP等形式提供所谓“收益权转让”服务。具体模式是,“XX宝”的运营商C公司通过其全资控股的D公司,作为合格投资者,先行购买相关私募产品;然后,由D公司将其持有的私募产品收益权拆分后,通过“XX宝”转让给注册用户,注册用户还可以通过“XX宝”再向其他注册用户转让收益权。“XX宝”设定的投资金额起点分别为1000元(固定收益类)和1万元(权益类)。此外,按照D公司和投资者签署的《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私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在转让后均由受让方即投资者承担。后某证监局认定C公司违反《私募办法》规定,构成向非合格投资者开展私募业务、违规转让私募基金等私募产品份额、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定上限等违法行为,并对C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管理人员依法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而本案涉及的许多投资者也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该案也引发了多起投资者投诉。

私募基金产品具有高风险属性,需要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投资者才能购买。而在上述案例中,相关投资者承担了超越自身能力的风险。如王某仅出资30万元就购买了要求投资门槛为100万元的私募基金产品;案例二中,私募产品拆分转让后,其风险均转移给了投资者。可以说,上述行为均降低了合格投资者门槛,让部分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较弱的投资者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风险。

通过上述案例,提醒投资者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量力而行。私募基金投资具有高风险的特点,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求较高。《私募办法》也明确规定了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要求,除单只私募基金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外,同时单位净资产不得低于100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不得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少于50万元。投资者要从自身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对照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判断自己是否能够投资私募基金产品,在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前提下,再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二、要摸清底细。只有在基金业协会依法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才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建议投资者在购买私募产品前,先通过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了解该机构是否已经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切忌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同时,还可以多方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往业绩情况、市场口碑以及诚信规范情况等。

三、要细看合同。基金合同是规定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文书。建议投资者在查看合同时,注意合同是否符合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要注意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合同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缺页漏页等异常情况,要仔细阅读条款,对于不懂的概念、模糊的表述应当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说明,切勿被各种夸大、虚假宣传忽悠、蒙蔽。对一式多份的合同,还应检查每份合同内容是否完全一致。此外,还要特别警惕类似于案例二中C公司这样披着“金融创新”外衣的违规资金募集。投资者在通过互联网平台购买金融产品时,应仔细阅读相关产品介绍,了解买的是谁的产品、到底与谁签约、资金划到何处及具体投向等。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咨询基金业协会或监管部门。

四、要持续关注。投资者在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后,应当持续关注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运行情况,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若发现管理人失联,基金财产被侵占、挪用,基金存在重大风险等情况,要及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证监局或基金业协会反映;若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的,要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五、要定期学习私募知识。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金融业务不断创新。投资者在参与私募基金等风险较高的投资业务时,也要定期学习相关知识,比如浏览监管部门或基金业协会网站、阅读报刊杂志等。认真辨别相关业务或产品,切勿被所谓的创新产品、超高收益蒙骗,切记“你看中的是别人的收益,别人惦记的却是你的本金”。 (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

案例四:“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期货哪能没风险 虚假宣传要躲远

一、案情概述

2009年3月,吴某某与妻子许某某出资注册成立了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项目是建材、金属材料、化工产品、针纺织品及原料、电子产品、橡塑制品的销售等。2010年11月,吴某某又与他人在南京市共同出资设立了公司,经营项目是金属制品、建筑材料、化工原料、初级农产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的批发和实业投资。但两公司实际上均从事期货、现货的相关业务,实际控制人均是吴某某。

因贸易公司的经营情况不佳、客户不多,吴某某即采用“虚拟交易”的方法来提高知名度,发展客户。为了诱骗客户将资金交给他,吴某某本人及其聘用的陈某某等人,在社会上公开宣传该公司“炒期货”能带来较高收益,吸引他人投资。吴某某还通过与投资人订立《委托理财协议》,承诺由永事达公司代为操作期货交易,与客户风险共担,按照3:7的比例与客户分配期货交易盈利,期货交易亏损不足投资金额30%时,公司承担亏损额的30%;亏损额超过投资金额30%,超出部分由公司承担,其余部分仍由公司承担30%的方法,降低投资人对于投资风险的担忧,骗取他人的信任。为顺利募集资金,吴某某虚构期货交易的品种、点位和盈利情况,将后期收取的投资人资金当作期货交易的“盈利”分配给前期的投资人,造成其为他人代为操作期货交易回报率高的假象,从而欺骗更多的人投入资金。

2009年6月至2012年5月期间,吴某某以两家公司的名义,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情况下,采用前述欺骗手段,以代为操作期货交易为由,先后向江阴、上海等地的400余人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7亿余元。这些骗取资金的大部分被吴某某作为“盈利”用于给投资者“分红”,其余部分分别用于开办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弥补投资损失以及购买房产、汽车和个人挥霍、到澳门赌博等。吴某某的行为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共计7000余万元。2012年5月12日,吴某某至南京市玄武区公安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后法院经审理认定吴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已扣押的赃款发还被害人,尚未追缴的赃款继续追缴,无法追缴的,由吴某某退赔。

二、评析启示

(一)本案中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用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并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宣传,用后期收取的资金当作期货交易的“盈利”分配给前期的投资人,以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社会公众的集资款,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二)期货交易风险较高且客观存在,无法消除。投资者在参与期货交易时,一定要对此有清醒的认识。本案中吴某某,之所以能够进行集资诈骗,一方面是因为精心宣传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仍有投资者在参与期货交易时,风险意识不强,相信关于期货交易能够获得高额回报的宣传。本案中,作为被害人的投资者在参与吴某某组织的活动前如果进行必要的入市前准备,树立相应的风险意识,就不会上当受骗。对此,投资者应当引以为戒。

(三)投资者认为确实需要委托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进行交易的,可以考虑选择具有合法期货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期货经营机构。(来源:中期协网站)

案例五:“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投资者与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期货交易纠纷案例

案情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再审申请人W因与被申请人H期货有限公司及其JN营业部期货交易纠纷一案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委托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期货业协会”)对该再审案件进行调解。

期货业协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调解员守则》规定,事先要求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全程回避。经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和期货业协会指定,确定3位行业专家、资深律师担任本案调解员。为确保调解工作顺利进行,经当事人同意,将本次调解地点设在西城区人民法院调解室,调解过程中有法警维持秩序。第一次现场调解,由于差异较大,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期货业协会本着化解矛盾和定纷止争的原则对投资者W进行耐心劝导和解释说明,同时也积极与最高人民法院、山东证监局、期货公司进行沟通,说服期货公司配合参与调解。经最高人民法院与期货业协会从中斡旋,组织了第二次现场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并签署调解协议。最高人民法院依据调解协议为当事人制作了民事调解书。H期货公司及JN营业部就案涉纠纷向投资者一次性补偿调解协议约定金额,案涉纠纷全部了结。

典型意义

    一是此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第一起商事案件。法院、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三方合力化解纠纷事半功倍。成功化解投资者W与H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的纠纷,与法院、监管部门和协会的通力合作密不可分。最高人民法院率先垂范,积极运用诉调对接机制化解矛盾,在调解过程中提供法律适用指导和调解场地支持,依据当事人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快速制作民事调解书,赋予调解协议更高层级的法律保障。辖区证监局密切关注,主动引导当事人双方采用调解的柔性方式化解纠纷,避免矛盾纠纷升级。期货业协会作为行业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积极发挥桥梁纽带和“润滑剂”作用,及时缓和当事人双方的对立情绪,促成双方和解。

    二是调解在解决证券期货纠纷中体现了独特优势。调解以协商对话和相互妥协的方式解决纠纷,程序更为灵活高效,成本更为低廉,符合当事人和社会解决纠纷的需要。对于金融领域的经济纠纷案件,尤其是在案件法律关系相对复杂、质证困难的情况下,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既有利于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缓和对立情绪,减少对双方关系的破坏,又能合理利用司法资源、节约公共成本,还能在纠纷解决的同时,改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

案例六:“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深圳查处贵金属非法期货交易案

案情摘要

刘某于2013年10月至2013年12月,通过深圳市C公司介绍,与B公司签订了在A贵金属交易平台进行现货白银投资的协议。刘某先后在A平台亏损80余万元之后,发现A、B、C涉嫌诈骗,遂向深圳市公安机关报案。深圳市公安机关对B、C公司进行了调查,并抓获有关犯罪嫌疑人。经查,B公司为A平台的会员单位,C公司为B公司的代理机构,C公司在QQ群寻找目标客户,通过“一对一指导”、“盈利丰厚”等话术,蛊惑客户到A平台交易。上述公司涉嫌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深圳市公安部门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进行立案查处。目前,深圳法院已对C公司依法进行了判决并处罚款。

风险提示

目前,一些地方交易场所,打着石油、黄金、白银等现货交易的旗号,以高额回报等方式劝诱客户以类期货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有的还诱骗投资者频繁买卖以赚取巨额手续费,有的甚至与投资者进行对赌交易,造成投资者损失。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在进行投资交易之前,请务必清楚地了解有关交易规则、投资风险等,以防上当受骗,遭受损失。请自觉抵制高利诱惑,远离非法期货活动陷阱!(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

案例七:“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花言巧语不可一概而信 理性分析方能去伪存真

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要守规矩、讲诚信,保证其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其应尽的基本义务。如果编造虚假信息,披露不存在的事,让投资者上了当,必定要受到严惩。

2013年,A公司股票连续三天大幅上涨,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于是进行停牌核查。停牌后,公司披露确有筹划重大事项,但由于该项目处于论证咨询阶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且预计难以保密,公司股票要继续停牌。一周后,公司股票申请复牌了,复牌同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与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若干议案,其中一项议案是同意A公司与另外两方签署增资扩股框架协议。非公开发行可行性报告显示,公司与某两方签订了增资框架协议,协议主体、签订时间、增资金额等都说的有模有样。此消息一出,股价应声而涨,投资者觉得公司要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体现战略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多好的事啊,果断买入。

谁知这份增资框架协议随后被证监会查出,根本就是子虚乌有的事情。A公司与某两方根本就没签过增资扩股框架协议,这份利好协议是上市公司凭空捏造出来的。消息证明是假的了,可投资者买入的股票是真的,还在高位套着呢。A公司因为披露虚假信息,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讲诚信是立人之本,同样也是公司安身立命之道。对于虚构利好消息的大忽悠,投资者千万不能为其买单。面对上市公司披露的利好消息,投资者一定要擦亮眼睛,理性分析,结合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模式、业务开展、行业竞争等因素,仔细琢磨一下公司到底是不是在做实事,业绩是否有支撑,投资价值是否真实存在。经过理性分析,方能去伪存真,在价值投资的道路上愈走愈长。(来源:中期协网站)

案例八:“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股市投资者需谨防被诱导参与非法投资交易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以推荐股票为名,诱导股市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期货交易,骗取投资者钱财,危害社会稳定和资本市场秩序。其主要手法如下:

一是拉人加入荐股交流群。不法分子通过投放网络广告、分享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开展虚假不实宣传,以免费推荐“牛股”“涨停股”等吸引投资者加入荐股微信群、QQ群。荐股微信群、QQ群中往往有所谓“老师”“分析师”引导交流炒股心得,卖弄炫耀炒股业绩。

二是诱导参与新品种投资。在推荐的“牛股”不灵后,不法分子便以“股市行情不好”“炒股利润率低”等理由,向投资者推荐外汇、贵金属、石油、邮币卡、大宗商品,或者境外指数等新型投资产品,号称这些新投资品种具有投入低、收益高、交易灵活方便的特点,适合普通人投资或与股票进行组合投资。微信群、QQ群内的“托儿”则伪装成投资者现身说法,上传交易盈利截图,吹嘘获利丰厚,诱导其他投资者下载交易软件或APP注册开户,并入金参与交易。

三是设计种种套路诈骗投资者资金。这些新品种大都实行杠杆交易,有的杠杆高达数十倍甚至上百倍,行情稍有波动便造成大幅损失;有的交易平台或其展业机构以“喊单”等手段引导投资者频繁交易,赚取高额手续费;有的平台故意反向“喊单”,导致投资者迅速亏损、爆仓;有的平台以更换“高级老师”帮助投资者挽回损失为由要求追加资金,导致亏损进一步加剧;有的在投资者资金损失殆尽发现上当受骗后,即把投资者拉黑或踢出交流群。这些交易平台有的是与投资者对赌,投资者的亏损就是交易平台及其会员等展业机构、营销人员的收入。有些交易平台实行虚拟交易,其交易走势图(K线图)复制境外市场以往行情,由不法分子通过后台操控,投资者一旦参与交易大都血本无归。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除国务院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其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采取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做市商等连续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不得采用集中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也不得面向普通社会公众开展营销活动。上述交易平台开展的各类新品种交易活动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有的甚至涉嫌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请选择合法正规金融机构进行投资交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请擦亮双眼,提高警惕,不要因一时贪念参与非法证券期货投资交易,造成财产损失;一旦发现自己受到此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侵害,请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举报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

案例九:“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警惕高额收益,谨防非法集资陷阱

案情摘要

甲集团经营亏损资金链断裂,负责人张某甲遂到上海成立分公司。

在公司要求下,分公司财务鞠某某,出纳张某乙,业务团队负责人窦某某,业务员宁某、宁某某、王某,以虚假身份对外联系并通过随机拨打电话、在公共场所散发宣传资料、让他人互相介绍等方式宣称,甲集团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逐年大幅增长,该集团将向民间借贷资金3000万元用于经营活动,项目前景良好,同时承诺按照24%的年利率支付投资者利息,一年到期后归还本金。

期间,窦某某等人员还组织部分投资者参加“农家乐”旅游活动,继续鼓吹所谓的投资项目,以稳住“老客户”,吸引“新客户”。

该分公司共向300余名投资者募集资金1900余万元。鞠某某、张某乙在收到投资者资金后销毁合同,并将所收资金的45%作为业务提成交给窦某某分配给业务团队。其余 55%资金除支付利息、办公楼租金、水电费、办公用品费、相关活动费以外,剩余款项全部汇入张某甲控制的银行账户。

至案发,实际造成投资者损失共计1700余万元。检察机关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上述人员提起公诉。最终窦某某、鞠某某、张某乙被判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到十二年并处罚金,宁某某、宁某、王某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到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并发还各被害投资者,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风险提示

1、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这些词汇我们在很多新闻报道中经常看到,但却不一定清楚它们的意思。

其实,在我国的《刑法》中并没有“非法集资罪”,非法集资是对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的统称。其本质有3点:未经批准、公开性、资本的回报性。

当非法集资涉及到刑法时,主要有2个罪名: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二者均是没有资质却从事了揽储业务,但集资诈骗的目的是要坑了投资人的本钱。二者在刑罚上差异极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高刑期为十年;而集资诈骗本质上是一种诈骗行为,最高刑期就可以到无期。

2、辨识非法集资,投资者要怎么做?

非法集资的名目繁多,手段各异,迷惑性极大,投资者要保持理性,结合非法集资的本质特征认真辨别。一般来讲,投资者若遇到这些情形,则务必提高警惕:有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网络、电话、传单、推介会、组织免费旅游、带领参观等方式宣传投资项目,向投资者承诺远超银行利息的高额回报,以个人账户或者现金方式收取集资款甚至当场支付部分返利、分红,集资对象主要是中老年人,对投资项目只宣传光明前景不提示风险。

当然,随着公众防骗意识的提升,骗子们也在不断更新其诱骗手法,因此投资者在参与投资之前要先进行“四查”:

查公司主体资格。从事金融业务需要持牌经营,牌照一般是由一行两会颁发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请公司提供经营业务许可证,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输入公司名称进行搜索,逐项排查企业存续状态、经营状况、经营范围并加以判断,远离无牌无照经营的机构。

查企业的营销方式。切勿轻信通过街头传单、酒店推介会、手机短信、电话营销、自媒体信息推送(QQ、微信等)、上门推介、熟人介绍等传播的投融资信息。

查承诺回报。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所有理财产品不得承诺“保本保息”。从一般市场规律来看,承诺回报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倍以上的要特别谨慎参与。

查集资对象和资金使用对象。投资者须仔细查看发起集资人向谁集资,以及资金使用对象。

3、遇到非法集资怎么办?

那么一旦遇到了非法集资陷阱,该怎么办?我们提醒投资者一定不要抱着侥幸心理,期望非法集资者按期还本付息,更不能再继续向非法集资者注资,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遇到非法集资,首先应当选择尽快退出,避免集资风险爆发后无法退出。其次,一旦发生损失,应当立即至公安机关报案。(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

案例十:“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远离非法“白银现货”

案情摘要

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某电子商务公司通过QQ等方式在网上招揽客户,利用该公司设立的网上集中交易平台,诱骗投资者参与所谓的白银现货交易。投资者上当后,该公司再谎称能提供专业指导,骗取投资者账号密码,擅自操作投资者账户,通过不断刷单赚取投资者高额交易手续费、仓席费等费用;同时,该公司操控集中交易平台,与客户对赌,侵占客户资产,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

2014年7月,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日前,检察机关对该公司相关人员以涉嫌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风险提示

不法分子往往以高收益为诱饵,说白银交易“投资小、收益大”,只要跟着“老师”做,就可“收益翻番”,诱导投资者参与白银交易,诈骗投资者钱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除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交易所之外,其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采取集中竞价、电子撮合、连续交易等交易方式从事商品或权益交易,也不得采用集中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投资者应当高度警惕以“白银”等贵金属为名义,采取集中竞价、连续交易等违法交易方式的交易活动,谨防上当受骗。如发现有人通过劝诱投资者参与白银交易骗取钱财的,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以免造成损失。(来源:中国证券经纪人协作网)

案例十一:“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强行平仓纠纷案

案情摘要

原告朱某某诉称:2010年11月11日尾盘时,他卖出1109白糖期货合约50手未果,怀疑兰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达期货)故意设卡不让成交,11月13日,其向兰达期货提出11日、12日结算账单中占用保证金、追加保证金、可用资金等算错,要求下一交易日开市时暂不强行平仓,待其筹集资金进行追加保证金,兰达期货对此异议和要求未予处理,并将其持有的50手1109白糖期货合约强行平仓,造成重大损失。朱某某认为,兰达期货此前在没有通知提高保证金比例、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的情况下擅自强行平仓,又于11月15日在对其异议和要求未处理即强行平仓,还以欺诈手段制作假单进行欺骗,严重违约侵权,对此,兰达期货应该负全责进行赔偿。请求判令兰达期货归还本金541 051.31元、赔偿交易损失4 530 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兰达期货辩称:1.朱某某请求归还本金无法律依据,朱某某有期货交易经历,清楚“买者自负”原则,朱某某所称“在11月11日曾下单未成交”没有事实依据,该日朱某某无任何交易报单记录;2.兰达期货在11月11日、12日给出每日结算账单没有错误,按照兰达期货保证金收取比例,朱某某11日结算后需要追加资金42 598.69元,兰达期货随账单发送了追加保证金通知,12日,朱某某追加保证金6 000元,未能足额追加保证金,兰达期货强行平仓但未能成交,当日,期货交易所提高保证金比例,朱某某保证金缺口为332 403.69元,风险度达到231.04%,兰达期货通知朱某某追加保证金;3.兰达期货11月15日强行平仓符合交易规则和《期货经纪合同》,对于朱某某账户的亏损结果无任何责任;4.朱某某所提赔偿交易损失4 530 000元属无稽之谈;5.诉讼费用应由朱某某承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11月11日,兰达期货向朱某某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12日在公司网站公布了调整保证金通知;同日,兰达期货发出强行平仓通知,告知朱某某于下一交易日(15日)8:55前补足保证金,同时以手机短信进行了通知。11月15日上午,朱某某电话告知兰达期货保证金和可用资金计算不对,兰达期货表示无计算不当。后兰达期货分次挂单强行平仓,并全部成交。

法院判决及理由:1.朱某某诉称其在2010年11月11日曾下单未成交,怀疑是兰达期货故意设卡不让交易的事实不成立,该日朱某某无交易报单记录;2.朱某某诉称兰达期货在没有通知其提高保证金比例、追加保证金的情况下强行平仓,事实不存在,双方合同约定了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主要通知方式,朱某某有义务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账户资金情况,且兰达期货提交了有关通知的证据,朱某某15日致电兰达期货表明其知晓应当追加保证金,只是资金不足;3.朱某某诉称兰达期货保证金计算错误也不属实。兰达期货执行强行平仓的措施符合交易规则及双方之间《期货经纪合同》约定,对于朱某某账户的亏损结果,兰达期货并无过错及责任,朱某某要求兰达期货返还本金并赔偿损失之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朱某某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另外,相关民事判决书显示,朱某某为了进行期货交易,曾进行民间借贷,后无力偿还,被法院判令其偿还贷款人本息。因该借贷发生在朱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配偶在诉讼中作为被告,也被判令进行偿还。

风险提示

充分了解期货交易的特点,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合理控制交易风险

经过多年发展,期货经纪业务已经比较成熟,业务流程、业务环节也已经完善,各期货公司的《期货经纪合同》对此有相对全面的约定。投资者在充分了解期货交易机制和交易特点的基础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交易,将有助于控制风险,维护自身权益,预防和减少与期货公司纠纷。

案例1中,朱某某在交易过程中未能合理控制交易风险,当保证金不足时,未按照期货公司通知追加保证金,导致最终被强行平仓。在与期货公司沟通以及后续诉讼过程中,其所提异议、所主张事实、证据及赔偿额,均与实际情况不符,甚至严重偏离。最终,法院判其败诉。本案中,朱某某与期货公司发生纠纷,并在诉讼中败诉,其根由是,朱某某在交易过程中,对期货交易风险认识不足,风险控制不够,当行情走势不利于其持仓时,又缺少足额资金进行追保。同时,通过另一个民事判决可知,朱某某进行期货交易的部分资金来自民间借贷,这一做法相当于进一步放大交易杠杆,将自身暴露在更大的风险中,当保证金不足时,难以有效补足。

作为前车之鉴,案例1提示投资者在进行期货交易前,一定要充分认识期货交易风险,在交易过程中做好风险控制,当保证金不足时,选择及时追加或自行平仓,同时要以空闲资金进行期货交易,避免投入借贷资金。

 

满意度调查

您对网站提供的内容和浏览体验是:

您的改进意见和建议是:

您的称呼

联系方式(电话、QQ、微信或邮件)